为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提高周转房使用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周转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成套周转房和教师公寓。学校所有的周转房不再进行实物分配,承租户只有使用权,无继承权、处理权。
第二条总务处按照“自愿申请、统一安置、规范管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全校周转房的统一管理与调配。
第三条安置人员范围
学校引进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学校需要安置周转住房的新进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进人员)。
第四条 安置标准及租住期
安置类型 |
安置对象 |
住房标准 |
租住期 |
引 进 人 才 |
I类 |
杰出人才 |
周转住房一套 |
二年 |
II类 |
领军人才 |
周转住房一套 |
一年 |
III类 |
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 |
周转住房一套 |
一年 |
IV类 |
优秀学术骨干 |
教师公寓一间 |
一年 |
V类 |
非全职聘用人才 |
周转住房一套 |
不定期 |
其 他 人 员 |
VI类 |
新进博士 |
教师公寓一间 |
一年 |
VII类 |
新进硕士及以下学历人员 |
教师公寓一个床位 |
一年 |
VIII |
博士后研究人员 |
周转住房一套 |
二年 |
IX |
学校需要安置的人员 |
周转住房一套/间 |
一年 |
说明:
1、杰出人才: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2、领军人才:“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杰青获得者。
3、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青年千人、“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青年长江学者、优青获得者;黄山学者特聘教授、黄山青年学者、正高职人员。
4、优秀学术骨干:引进的副高职人员。
5、非全职聘用人才:按照学校签订的相关约定内容执行。
6、夫妻双方均为新进人员,安排教师公寓一间。
第五条 租住程序
1、总务处根据人事处出具的《周转房安置通知单》(安置通知单须新进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安排周转住房。
2、总务处同承租人签订《合肥工业大学周转房租住协议》(以下简称《租住协议》),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六条退房程序
1、教师公寓退房手续:承租人结清房租、水、电等费用后,在公寓管理员处办理退房证明,到住房管理与改革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
2、成套周转房退房手续:承租人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周转房验收单》,结清房租、水、电、燃气费用后,办理验收、退房及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等手续。
第七条 租住期从入住时算起,逾期未退出周转房的,租金按照阶梯租金标准执行。
第八条 租金、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缴纳,按以下规定执行
1、租金、水、电等费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对于无法扣除的,全部安装预付费电表,充值电费时一并交纳房租及水费。
2、合租一套(间)周转房的,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共摊。
3、燃气、网络等费用,根据行业管理规定,承租人自行缴纳。
4、非全职聘用人才的短期承租者,在校住宿期间的水、电、燃气、网络、社会化服务(含布草更新、住房保洁、安置宾馆住宿)等相关费用,由学校统一承担。
5、租住期内,引进人才相关费用,按照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执行。
第九条 入住或退出周转房当月的租金、水、电费缴纳方式
1、一个月居住时间不超过20天的,教师公寓租金、水费用按半个月计算,电费据实计算;成套周转住房租金按半个月计算,水、电费用据实计算。
2、一个月居住时间超过20天的,教师公寓租金、水费用按一个月计算,电费用据实计算;成套周转住房租金按一个月计算,水、电费用据实计算。
第十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阶梯租金”制度
1、阶梯租金如下:
租住期内,执行属地福利租金标准。
逾期第一年,执行2倍市场租金标准。
逾期第二年及以上,执行4倍市场租金标准。
2、租金标准:属地福利租金标准:每月1.85元/平方米;市场租金标准2018—2020年,分别为:一号教师公寓每月12元/平方米;二、三号教师公寓每月15元/平方米;成套周转住房每月20元/平方米;面积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福利租金按照属地有关标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学校将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实行保证金制度
1、在签订《租住协议》时,承租公寓单间的每人交纳租住保证金500元,承租成套住房的按40元/m2交纳租住保证金。
2、租住保证金归承租人所有,承租期间,租住保证金由财务部管理。《租住协议》终止时,如承租人正常履行《租住协议》的相关条款,一次性退还租住保证金(不计利息)。
3、引进人才,按照学校签订的相关约定内容执行。
第十二条 承租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2、爱护水、电、气等设施和家具、卫生洁具等公共财物。
3、保持环境卫生并注意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安全。
4、不得在楼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5、损坏租住房公共设施设备,需按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6、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收回周转房
1、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出国(境)逾期未归的、解聘、解除劳动关系者。
2、租住期内享受(含配偶或第三单位)福利住房者。
3、转租、变相转租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者。
4、自愿终止租住协议者。
5、违反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经教育、警告拒不改正的。
6、其它学校确定应退出周转房情况的。
第十四条 管理和服务职责
1、人事处负责新进人员申请周转房资格审核。
2、总务处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装饰、维修(含零星维修)工作;负责承租人住房信息核查,书面通知财务处扣除阶梯房租;根据安置人员的类型及需要,配备必要的生活及服务设施。
3、总务处、校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负责应退未退、占用住房等情况的清理工作。
4、各二级单位对新进人员租住周转房情况及时了解掌握,发现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者,主动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组织需要易地调入的干部,按照《建设部、中组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3〕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周转房安置及租金、水、电、气等费用的收缴,根据《合肥工业大学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周转房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工业大学《关于部分教职工退出集体宿舍享受租房补助的通知》(2010年8月2日发)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