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和《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学校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行为对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第二条 建设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妥善处理泥浆水,不得直接将泥浆水排入校园管网。
2、不得直接在楼地面、广场地面或道路地面搅拌混凝土。
3、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异味的物质。
4、使用袋装或其它密封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5、采取洒水、覆盖、植草等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6、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回填。
7、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危害。
第四条 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影响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建设项目施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