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用房屋修缮、改造和公用设施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的规划和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项目,指学校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加固、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以及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的更新改造等工程,包括与之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修缮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重点保障”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涉及师生切身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基本办学条件项目,重点保障与学校发展规划或目标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 修缮项目使用(或需求)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工作,基建处负责合肥校区修缮项目的归口管理,宣城校区管委会负责宣城校区修缮项目的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审计处负责项目审计工作。
第二章 修缮项目计划库建设及立项审批
第五条 修缮项目分三级管理:一级项目为教育部财政专项项目;二级项目为校级(学校预算拨款)项目;三级项目为院级(二级单位自筹经费)项目。一级、二级项目纳入学校修缮项目计划库建设管理。
第六条 修缮项目按照项目计划库管理方式逐步推进实施。学校每年开展项目修缮计划库征集工作,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并依据学校预算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按照学校预算申报程序组织修缮项目立项论证,确定项目分级和排序,并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立项的一级、二级修缮项目纳入学校修缮项目计划库。若入库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需按照上述流程重新提交审批并排序。
第八条 财务处根据财政专项下拨额度,按照学校决策的立项项目顺序,依次匹配资金,列出拟实施项目清单,并加强对项目库动态监管。因政策、条件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者没有实施价值的项目,应及时按照预算申报程序报批清理。
第九条 审计处对金额100万以上(含)的财政项目做审核工作。检查财务处提交的项目实施清单是否与学校决策的项目立项顺序一致;与项目负责部门核实拟实施项目是否有变更,立项条件和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审查项目变更是否有可行性报告并履行变更程序。以上检查内容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条 若因抢险救灾、排除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决策程序等情况下发生的修缮工程,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待危机情况解除后再及时履行决策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三级项目不纳入学校修缮项目计划库管理。
第三章 采购招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修缮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配合实施。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修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根据中标结果在一个月内完成与中标供应商合同的签订。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合同与采购文件一致性审核及备案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制。修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实施的项目指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落实责任到人,负责委托设计、预算编制、采购招标、合同管理、经费控制、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现场安全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等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监理负责制。修缮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按照招标与采购有关业务流程,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合同及相关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变更管理。项目变更是指通过立项审批的修缮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内容的变更调整,原则上不允许项目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按照学校议事规则报请学校决策。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管理。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向修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由修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或需求)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项目合同内容,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证书》,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项目审计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修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计的报审工作。具体结算审计工作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质保期管理。质保期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缺陷责任期满经使用(或需求)管理单位签署意见,项目单位办理手续并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质保金。
第二十条 项目后续维保管理。修缮项目验收后,后期维保工作由使用(或需求)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按《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规定》执行,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固定资产登记和资料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手续,由修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协调使用(或需求)单位共同办理,实物资产由国资部门与使用(或需求)单位进行移交。项目资料包括立项、预审或招投标、合同、竣工图纸、结算审计、监理,施工过程影像等资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保存,并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修缮项目实行修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将对项目修缮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三级项目由项目单位立项,向归口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手续,参照此办法执行采购招标、合同签订和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小型维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合工大政发〔2016〕220号)、《合肥工业大学校内公共建筑物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合工大总务函〔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