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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6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非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因经济业务需要签订的书面合同(不含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保密合同和科技合同),包括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凡涉及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都应订立合同。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各级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前应当落实合同实施的资金来源,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合同签约人必须是经学校以各种方式授权的受托人(法定代表人除外),任何人不得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学校或相关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依据有关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公文、批示等。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代表的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防止合同欺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第七条 合同签订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采用国家或学校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合同内容应具体、明确。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学校统一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或业务章等代替。

第十条 签订建设工程、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物资采购、图书购置等重大合同,应按照《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等采购形式,从严把关,择优选定。如需让利或给予对方以各种优惠,则须事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学校批准。涉及需要学校大额资金付款的合同,应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应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主持(重要合同谈判由分管校领导主持),相关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凡有配偶、子女、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作为合同对方当事人参与谈判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合同谈判活动。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查会签。

合同文本形成后,通过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上会审,合同具体承办单位和审查会签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

合同具体承办单位对立项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合同金额、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把关。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经济合同有关财务条款的统一审查。主要对立项资金计划、合同金额、结算、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学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合同法律条款进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学校重大经济合同还应由审计部门和聘请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会审,提出法律意见,提示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

涉及大额支付的合同或其他重要经济事项需要签订合同的,在合同正式签订前都要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合同审批签订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合同具体承办单位起草人对合同项目进行论证,草拟合同文本初稿(电子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初审。

(二)财务审批。财务部门对初审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批。审查通过的合同由具体承办单位持合同文本、有关论证材料及合同初审、财务审签单,报校长或校长授权人员签批。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3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期限的约束。

(三)经审核完成后的合同用印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四)登记备案,所有的合同正式签订后,承办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文本在本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学校合同订立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合肥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分管校领导、财务部门及承办单位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因学校相关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力保障合同的实际履行,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导致不能履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的决策程序及本规定重新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原合同是经过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变更前应报原上级机关批准;原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变更后需重新公证。

第二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允许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十一条 因对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合同发生纠纷,合同具体承办单位和经办人必须第一时间将情况报送分管校领导,以便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平等协商解决,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校内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学校确定以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

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纠纷,承办单位可提请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法律顾问处理,与承办单位相关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提交上级等部门的合同纠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各种发票、样品、财务账目及凭证或鉴定报告等;

(三)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二十九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七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学校合同管理由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分管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和分管业务范围,负责审批相应分管单位签订的合同。学校根据各有关单位承担经济业务管理的职能,划分可以签订合同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单位的管理权限范围以学校文件方式或法人委托书委托方式授权的为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职能和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论证、文本草拟、送审、报批、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法人委托制度,受托人应严格履行权利义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一)合同专用章由学校统一刻制,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不慎遗失,立即办理印章挂失手续。

(二)各类合同用印时必须向合同章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审签单》,否则不予用印。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都应加强合同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一)建立合同档案。合同必须连续编号,存档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相关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按期移交档案馆,不得随意处置。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台账应序时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第八章 经济合同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报批、审核、备案,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签订合同的人员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的订立损害国家及学校利益,决不允许在签订、变更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假公济私、谋取私利,违者学校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九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20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校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