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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8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及《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国家以及学校投资(包括二级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坚持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与采购管理分离的原则;学校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基本建设、财务、审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总务部、财务部、审计处、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总务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及招投标工作,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审计工作,纪委监察负责监督和执纪问责工作。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编制(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合理用地、节约资源的基本方针,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七条 总务部依据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模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标准要求,结合校区功能定位及所在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校园规划由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九条 校园规划方案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并根据教育部审核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期间,原则上可以调整一次。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教育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

建设项目经学校确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后,由总务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项目建议书经学校审定后,连同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总务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总论、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建筑方案选择、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财务评价、社会评价、研究结论与建议等。

(三)计划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开工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申报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意见、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地方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十五条 总务部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做好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总务部需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申请项目备案时,需填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请示文件、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意见、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后,应立即组织实施。总务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严格控制项目变更。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积极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年度预期情况编制,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编制: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或已备案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或备案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第二十一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教育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按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和教育部的工作要求编制,按时报教育部。

第二十三条 总务部要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要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超计划开支。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招标工作按照《合肥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实施办法 》进行。

第二十五条 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建设程序的要求,规划方案设计可实行建筑方案招标或设计单位招标。

(一)实施规划方案招标的建设项目,依据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方案,总务部组织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二)实施设计单位招标的建设项目,在中标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后,总务部组织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用户单位等对规划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二十六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学校财务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财务部代表学校履行招标人职责,学校纪委监察、财务部、总务部等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招标与采购过程。财务部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单位,审计处负责对招标过程进行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总务部、审计处等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做好监理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

第二十九条 规划方案经确定的决策程序批准后报所在地方规划部门审批。总务部按照地方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流程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合同由总务部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负责签订,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应在合同签订前经审计处和财务部审核;合同签订后,总务部应将合同文本送审计处、财务部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总务部应按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与程序及时办理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务部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管理。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度,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三条 总务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控,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总务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控,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保障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五条 总务部应加强变更管理,工程变更与签证要严格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总务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合同,负责建设项目质保工作。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规定》,审计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七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总务部依据地方建设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总务部应及时办理工程实体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固定资产移交等手续。

第八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学校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财务部负责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建设项目的财务决算报表,均需报教育部。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和学校签订的有关合同、工程进度和有关资料支付工程款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终基建财务决算报表及说明,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九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一)总务部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教育部。

(二)基建统计工作报表编制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凡建设项目在立项、设计、管理、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由总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地方城建档案馆。

(四)总务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教育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切实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实行建成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将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责问责;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追究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