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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变更行为,完善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的审批程序,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发〔2017〕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是指:

1.工程设计变更;

2.工程规范、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3.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和变更;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5.合同或招标内容的增减以及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6.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工程甩项、使用需求、功能和布局改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主要是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具体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错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材料和设备换用签证、暂定材料价格认定签证、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签证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签证等。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项目单位负责变更需求的论证,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负责变更技术方案和必要性审核,审计处负责变更造价审核,财务处负责投资审核。

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主持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等组成,项目组组长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审计处项目审计代表和跟踪审计人员作为造价审核方,参与并监督项目组开展各项工作。

其他二级单位自管项目由相应单位根据需要自行成立建设项目组。

第六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行分级管理和联签制度。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对变更事项进行现场勘察和论证,参加人员为项目组成员和相关人员,技术复杂或重大变更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从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和报告,后续根据权限划分由相关人员联签并进行报批。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及时报送结算资料,并与监理人员、跟踪审计人员共同审查变更资料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项目单位牵头组织初审后提交审计处结算审计。

第三章 变更及签证基本原则

第八条 必要性原则。要切实维护设计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确属原设计有遗漏和错误,与现场不符,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才可按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合理的,也要充分论证,慎重决定,尽量减少变更。特别是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换变更,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部位,而只有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用户单位因使用需求、功能和布局改变提出的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重大变更还需分管校领导批示。

第九条 真实性原则。工程现场签证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签证事项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反复核实,确保准确无误。特别是涉及经费支出的停工、窝工、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签证等,必须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审计处与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代表现场认真核实后签证。在合同中已经约定或在施工组织方案中已审批确定的,不能做签证处理。

第十条 经济性原则。经论证确需进行变更,方案要进行优化,尽量节约投资,整个项目变更和签证累计造价尽量控制在施工合同预留金额度以内,最大不超过合同价的10%。因使用需求、功能和布局改变确需变更的,整个项目投资必须控制在计划投资调整规定范围之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增减调整总计不得超过计划投资10%、自筹资金项目投资增减调整总计不得超过计划投资20%。

第十一条 一致性原则。所有变更均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项目单位)、审计处与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充分协商,经各方联签确认实施。工程签证须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审计处与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联合查验,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及时性原则。要加强事前控制,变更须在实施前办理。确需在施工中变更的,须在该项内容实施之前变更,防止因事后返工而造成浪费或索赔。签证事实发生后7日内办理完成并交发包人。超过7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承包人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规范性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应记录详细,手续完备,原因、背景、时间、部位、参与单位和人员、论证过程、程序申报等都应会签记录。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施工图纸经有关建筑、结构、功能、消防等图纸按照必要的审查审核程序定稿,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组织各方代表及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五条 在正常施工过程中,现场临时发生的签证,或现场条件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动和由于使用功能的改变等原因造成的图纸变更,使用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由项目组组长主持项目组成员及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实地勘察,查验确定工程部位和数量,进行讨论或论证,然后根据权限划分办理联签手续。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权限具体划分如下:

(一)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或增减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勘察和变更材料审核,审计代表或跟踪审计人员提供变更造价审核意见,不需出具论证报告。

(二)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额度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项目组组长组织项目组成员进行现场勘察和会议讨论形成纪要,审计代表和跟踪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共同确认的变更造价审核意见,经项目单位办公会审核、报总务部党政联席会或宣城校区党政联席会审议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额度以上至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额度以下的变更及签证,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现场勘察和专题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审计代表和跟踪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共同确认的变更造价审核意见,经总务部党政联席会或宣城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实施。

(四)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额度以上的变更及签证,由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负责人组织现场勘察和专题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审计处负责人、审计代表和跟踪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共同确认的变更造价审核意见,经总务部党政联席会或宣城校区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其他二级单位自管项目参照上述额度和权限,自行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涉及抢险和安全隐患处置的事项,现场项目组应急确定处置方案,并及时向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审计处汇报处理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及时处理,涉及变更和经济签证的,事后7天内必须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总务部或宣城校区管委会(或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

所有工程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文件、现场勘查图片和文字记录、会议纪要、论证报告、变更工程量计算及工程概(预)算书、工程变更和签证审核资料、变更竣工图纸和隐蔽验收等,纳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范围内。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增加,不予纳入结算审计范围,变更减少费用在结算审计中按实扣回。

第二十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以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规避审批对变更工程进行肢解拆分,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学校利益。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或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对于因变更因素造成的投资计划执行偏差、工程延误、标准降低和工程质量事故,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修缮、加固、装饰、基础设施和园林等项目变更和签证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