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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4   浏览: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以各类资金来源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项目,具体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的审计;对工程造价和相关管理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遴选执行《合肥工业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合肥工业大学校内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

(一)对没有达到学校招标金额起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应急抢修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审计,未经工程造价预算审计,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预算资料中必须包含由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施工方案等。

(二)5万元(含)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结算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决算手续。

5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审核,审计处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进行抽审。

(三)审计处在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需要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办法见《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在学校招标入围中介机构中确定跟踪审计单位,并向工程管理部门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书,明确跟踪审计小组人员分工、职责、审计纪律、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等。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质量控制

(一)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项目负责制。

(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审计处安排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协调和监督,并进行必要的规范性指导。

(三)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实行抽查复核制度。

(四)规范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将违反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的中介机构列入学校黑名单,中标期内不再分派审计任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是对投资立项过程的规范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审计程序包括审查项目立项论证的相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等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是对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具体审计程序: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合规,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对招标、开标、评标等进行监督。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内容是否合规,监督合同谈判等。

(三)审查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批复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概算的时效性、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设计预算的时效性、合理性。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的内容包括工程监理、总承包及分包工程的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等。具体审计程序:

(一)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和评标办法是否合规,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开标、评标等进行监督。

(二)合同审计。审查合同订立的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合规性且是否与招标文件相一致,审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和索赔是否合适,监督合同谈判等。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工程进度款、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工程索赔费用等。具体审计程序:

(一)隐蔽工程审计。审查隐蔽工程内容的真实性、数量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并做好相应审计记录。

(二)设计变更及签证审计。审查工程项目变更程序是否符合《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规定,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价款计算是否准确等。

(三)工程进度款审计。对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进行工程进度款审计。

1.由承包方编制工程完工部分的工程量清单,并经工程监理及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由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审计处;

2.主要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审查拟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工程管理部门将最终审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凭证送交审计处备查。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审计。审查设备和大宗材料价格的真实性、时效性,监督设备及大宗材料的招标采购及询价的过程。

(五)工程索赔费用审计。审查工程索赔是否有合同和政策依据,索赔手续是否完备,索赔内容是否合理,索赔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阶段审计

本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工程竣工结算,主要审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的计价是否准确。重点审查合同范围内未实施的项目是否做减项处理、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甲供材及水电费是否准确扣除。具体审计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方编制工程价款结算书,并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送交审计处。

(二)工程结算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工程项目预审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预算送审表、工程预算书、由建设部门确认的工程施工方案等);

2.工程立项审批文件、工程概算资料;

3.招标及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图纸、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纸质版、电子版及软件版);

4.工程结算送审表(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5.工程承包合同;

6.工程结算书纸质版、电子版或软件版(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7.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盖章,对于特殊行业的改造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证明);

8.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专用章,监理及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签字);

9.工程变更及签证资料;

10.隐蔽工程及专项验收记录;

11.监理资料(开工报告、主要材料进场报验资料、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考勤表等);

12.甲供材料确认单及乙供材料甲方认质认价确认单(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签字);

13.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

(三)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范围

1.单项投资在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行审计;

2.单项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3.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并结合审计资源情况,可对上述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1.审计处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建设方及施工方共同勘察现场,核对工程量价后,编制工程项目审计对照表,视项目具体情况,出具结算审计标签或审计报告;

2.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建设方、施工方和中介机构共同勘察现场、对账、解决争议、签订定案表,由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书,审计处对审核报告书进行规范性审核,并根据其结果出具审计报告。

(五)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时限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当年需进行结算审计的财政资金拨款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在12月10日前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提交至审计处,逾期不送的,将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审计。

(六)建设工程项目保修费用审计

审查是否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扣留保修费用,工程项目是否按合同要求及时保修,保修费用的使用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工程管理部门应配合审计处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审计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3.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及竣工时材料、设备、固定资产财产盘点表;

4.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

5.历年计划文件及主管部门的批复件;

6.建设成本核算资料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管理

(一)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应保证真实完整。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提出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保证资料完整。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底稿等一并立卷归档,形成审计档案并办理移交。

第十四条 审计费用标准及支付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偿审计,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二)由审计处自行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按审计核减金额的5%比例收取审计费,所提取的审计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

(三)委托中介机构的工程项目审计费,执行学校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2016〕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