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进度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按期竣工,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年度工作计划、建设项目特点、《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的要求科学编制进度计划。
第三条 建设项目进度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建设过程,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不断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在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实现建设项目进度的动态控制、主动控制。
第四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要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完成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五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及时完成施工图纸审查和报建手续。
第六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加强建设过程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施工有序的开展。
第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科学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审核、审批施工进度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并督促承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九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加强施工进度管理,及时协调各方责任主体的关系,检查、监督、考核进度计划的执行,严禁以抢赶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须根据计划进度、形象进度,及时召集各方责任主体研究分析影响进度的主要原因,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保证进度与计划相一致。
第十一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要积极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减少外界因素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