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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0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及《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含设备采购)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道路、给排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或构配件生产单位、设备供应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建设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总务部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校园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依据合同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构配件生产等单位进行管理,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

第九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过程主动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

第十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在施工中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总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校内使用单位和师生员工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总务部反映,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针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严重损害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章  其它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承担学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加强勘察、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设计文件的审核和会签,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四条  承担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五条  承担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由于缺陷必须进行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向设计单位索赔。

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使用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因校内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