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预算和决算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核应及时、准确,并且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遵循简洁、经济、适用、耐用的原则,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或组织编制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审计处负责预算审核、结算审计;财务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估算应依据建设项目特点、建设规模、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同类同期工程的造价等编制。
第六条 概算应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编制。
第七条 预算应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现行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安工程费用定额、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编制。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审计处可根据需要进行复核。
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建单位须编制完成结算文件报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项目负责人依据竣工资料、竣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对结算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审计处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处应及时安排结算审计,总务部校园建设办公室应配合审计处完成建设项目结算审计。
第十二条 各方对审计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审计定案表,审计处负责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凭审计报告、工程进度款对账单和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的证明材料,办理工程款结算付款手续,其中结算款需扣除施工水电费、代缴款项、质量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财务部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学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