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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8-11   浏览: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政策及《合肥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程开工前,总务部应主动协调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学校教学、生活区的维护,做好施工现场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的防护措施,确保师生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封闭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任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督促各主体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原状图及其它原始资料的记录,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做好施工图会审、交底工作,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变更施工现场范围。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招投标文件、施工图及施工承包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六条 加强施工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项目负责人应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检查和监督,主动接受地方政府质监、安监等部门单位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专业配套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方案、成品保护措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应把好建筑材料、设备关口,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严禁将未报验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

第十条 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并及时办好隐蔽工程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负责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建筑垃圾,恢复因施工损毁的道路、绿化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校的装修、修缮和临时性建设等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